小学德育工作条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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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:总则
小学德育工作是指通过教育和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,促进其全面发展的工作。小学德育工作应遵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培养学生积极向上的人生态度和正确的价值观念。
第二条:德育目标
小学德育工作的目标是培养学生热爱祖国、忠诚信仰、崇尚科学、尊重他人的良好品质,培养学生积极进取、自主学习、团结合作的能力,提高学生的自尊心、自信心和自主性。
第三条:德育内容
小学德育的内容包括法治教育、民族团结教育、爱国主义教育、道德品质培养、学习方法指导、身心健康教育等方面的教育内容。这些内容应根据学生的年龄特点和实际需求进行有针对性的设计。
第四条:德育教育者
小学德育教育者应具备一定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教育能力,能够正确引导学生,积极营造良好的教育环境。德育教育者应通过不断学习和提高自身的素质来提高专业水平。
第五条:德育方法
小学德育工作应采取多种多样的方法,包括课堂教育、实践活动、社会实践等方式。德育教育者应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和认知水平,采用有效的教育手段和教育形式。
第六条:德育评价
小学德育工作的评价应以学生的发展和成长为重点,注重学生的道德品质和能力的培养。评价内容应包括个人素质评价、行为评价、综合素质评价等方面。
第七条:监督与考核
小学德育工作应建立有效的监督和考核机制,确保德育工作的质量和效果。学校应设立德育工作专门机构,相关部门应对小学德育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督导。
第八条:信心保障
小学德育工作应得到全社会的支持和重视,相关部门应加大对小学德育工作的政策支持和资金保障。家长和社会各方应积极参与学生的德育教育,共同推动小学德育工作的开展。